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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技术转让合同翻译公司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现有特定技术权益的转让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地说 ,是指以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转让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不同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但这种传递与扩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图纸、技术资料、磁带、样机等,是口头传授或示范动作。技术转让同时也是一定技术权益转移,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 申请权、使用权、专利技术或蜚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并且,所转让的一定是某一项技术成果,而不是利用公开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转让的技术必须是一项或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 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现有的。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运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等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和稳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 。
3.转让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设定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方案。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说,是权利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权属的技术,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等。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的标的。
4.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 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原则上,转让的技术都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术达不到工业实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无法收入或转化,更无无法恢复原状。因而,基于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救济的主要措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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